更新时间:2015-12-18 01:09:57来源:采编
【《募集行为办法》征求意见 将成私募违规第一道防线】近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募集行为办法》),文件共分为七章、四十二条,从募集办法适用范围、私募基金募集的一般性规定、特定对象调查、推介行为、合格投资者确认等方面进行了自律管理。(中国基金报)近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募集行为办法》),文件共分为七章、四十二条,从募集办法适用范围、私募基金募集的一般性规定、特定对象调查、推介行为、合格投资者确认等方面进行了自律管理。
多位业内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私募基金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增多或是出台该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原因,规范资金募集行为将成为防范私募违规风险的第一道防线。
违法违规增多私募行业亟待规范
《募集行为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事项:一是规范了私募基金的募集主体资格;二是规范了私募基金代销的责任归属;三是细化了私募基金募集程序;四是规范募集专用账号及资金安全;五是明确募集管理权责。
多位业内人士称,私募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增多或是出台该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原因。
沪上一位私募基金董事长表示,近期私募基金行业风险不断积累,风险事件不断增多,行业的不规范事件亟待管理,这或许是监管层酝酿强化自律、加码监管的主要考虑。
中国基金业协会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1月,中国基金业协会共办结143件(次)涉嫌违规的私募案件。涉及的主要违法违规类型表现为公开宣传、虚假宣传、保本保收益、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
中国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在12月17日“2015金融界领航中国年度论坛”上也表示,一段时间以来,金融风险事件集中爆发,社会影响巨大。究其原因,金融活动信用缺失和监管失位是重要原因。
洪磊指出,新金融发展过程中,监管乃至法律缺位可能会经常出现,行业自律必须奉行积极主义,主动挺在法律和监管的前面,树立起高于法律和监管要求的行业信用体系、风险约束体系和从业道德规范。
近两年来,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猛。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1月底,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约34.55万亿元,较2014年末增长68.5%。其中,私募机构管理的私募基金(认缴规模)4.96万亿元,较2014年末增长133.1%。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3705家,管理基金23671只,私募基金行业从业人员达到43.09万人。
洪磊表示,与私募业务的蓬勃发展相比,私募监管有所滞后,违规募集成为私募基金乱象之源。面对私募基金募集运作不规范、行业信用风险不断加大的现实,作为自律组织的行业协会,必须主动作为,通过自律规范、行为指引、自律公约等适当方式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募集行为规范是第一道防线
长期以来,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在宣传私募产品时涉嫌虚假宣传,这两种现象在私募基金行业大量存在。作为设立私募基金的重要环节,规范资金募集行为将成为防范私募违规风险的第一道防线。
格上理财研究员刘豫表示,这次意见稿涉及私募募集行为的详细规定,并主要针对产品募集或持续营销过程中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例如虚假宣传、承诺收益或预期收益、非法集资以及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等问题。
刘豫称,对募集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在私募基金的募集环节也将更加合法、合规,不管是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者,还是对私募行业的发展,协会的征求意见稿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大君智萌投资董事长吕长顺也分析,征求意见稿实际上规范了三个原则:一是规范了私募基金和销售渠道的范围;二是坚决禁止第三方渠道把私募基金产品“大拆小”去销售;三是明确了资管券商和银行的责任,为防止私募基金违法吸纳资金,这次强调了要银行或资管券商等第三方监管资金安全。
刘豫表示,相关制度如果落地,所有销售机构都应该按照相关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一是基金销售机构要获取销售业务资格,从业人员获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二是销售、推介业务需要有所改变,一些比较敏感的词汇不能出现;三是对特定对象的调查、合格投资者的审查,以及投资者签署合同等事项需要一套规范的流程,并保留相关资料;四是产品的宣传方式也需要做一些改变。
但刘豫也坦言,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在操作上很难一步到位,需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在这些所有的要求中,对合格投资者的调查最具难度。因为国内的信用评级体系并不健全,即使投资者提供了相关资产证明,销售机构也很难去核实。”刘豫称。
虽然是对私募基金行业的规范,但私募的规范发展同样离不开成熟的投资者。
“成熟的投资者才是市场发展的核心力量,要让投资者更加便利、容易地理解投资的本质和风险,懂得‘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道理,在整个投资决策过程中充分维护自身权益,进而承担投资责任。”洪磊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