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界警惕基金子公司新政次生风险 监管层去通道治理决心仍坚

更新时间:2016-09-01 07:57:21来源:采编

【业界警惕基金子公司新政“次生风险” 监管层“去通道”治理决心仍坚】8月12日,证监会就勾勒基金子公司新监管框架的两则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该规定的最终版或将于十一前后正式落地。距上述两项规定敲定仅有一个月时间,据记者获悉,日前部分地区基金子公司及公募基金同业公会仍在就上述两项规定中的监管细则提出反馈意见和相应修改建议。(21世纪经济报道)基金子公司的新政仍在征求意见,但业内对新政实施及可行性的讨论也从未终结。

8月12日,证监会就勾勒基金子公司新监管框架的两则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下称风控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该规定的最终版或将于十一前后正式落地。

距上述两项规定敲定仅有一个月时间,据记者获悉,日前部分地区基金子公司及公募基金同业公会仍在就上述两项规定中的监管细则提出反馈意见和相应修改建议。

在部分机构看来,此次监管层对于基金子公司的业务紧束过于强烈,在通道业务、非标融资业务急速退潮的预期下,该类清理可能将对实体经济带来一定影响,因此其建议在具体执行和后续正式版本中对相关业务进行适当放宽和宽限。

但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监管当局对于基金子公司乱象的治理决心仍然坚决;而有接近监管层人士分析称,基金子公司监管只会愈加严格,较征求意见版进行放宽的可能性并不大。

通道“负面标签”?

针对监管层对基金子公司的监管收紧,记者获悉,业界机构的意见首先聚焦于监管层对通道业务负面态度上来。一些公募机构组织认为,通道业务的产生有其客观必然性。在其看来,目前监管层去通道的整顿过程中,并不适宜将通道“负面标签化”

“经子公司长时间以来对通道业务的精耕细作和价值探索,曾经纯制度套利型通道业务的具体业务模式方面已经发生了较多变化,在专业技术含量、存在价值和增长空间方面已有了比较明显的提升。” 华南某地区基金同业公会向监管部门反映称,“基于此,通道业务的风险不能一概而论,更不宜被简单的负面标签化。”

由于管理办法规定基金母子公司不可开展同业竞争,同时子公司不得下设机构开展业务,上述公会认为这将给基金子公司带来较大的发展定位困境。

“严格理解同业竞争,基金母公司开展了标准化专户业务,那么基金子公司只能开展非标主动。”上述公会表示,“新规禁止子公司下设机构,不鼓励非标债权融资类业务,也就是说非标股权主动、非标债权主动子公司也不能开展。此种形势下,基金子公司的业务发展空间严重压缩。”

但有业内人士指出,这一理解过于狭窄,上述两项规定并未明确要求相关业务不得开展,而更多是在用风控指标工具进行调节。

“无论是管理规定还是风控规定,都未明令禁止子公司从事非标股权、债权乃至商品、衍生品投资,其主要的控制方法并非是限制投资,而是提高其净资本占用。”一家侧重于房地产领域的基金子公司负责人表示,“不过基金子公司的业务开展成本的确比以前上升一个台阶了。”

此外,对于基金子公司业务整顿背后可能带来的次生风险,也是上述机构所关注的重点,在其看来,大规模的存量产品清理将会诱发产品违约风险、存续期项目承接风险以及混业金融背后的交叉性、系统性金融风险。

“一是产品违约风险,管理人面临难以承受的违约责任,也可以造成委托人集中投诉,加大维稳压力;二是对于已存续的政府产业基金项目(PPP),如产品清理涉及项目交易对手、结构变更,需各级政府、机构对项目重新进行审批,由于该类项目可逆性较小,容易造成进度滞后或停滞。”上述同业公会认为,“三是在混业经营和大资管形势下,一刀切式的‘去通道’、‘去非标’可能引起风险外溢,酝酿系统性风险。”

去杠杆去通道趋势难逆

出于对风险和政策可行性的考虑,上述同业公会对此认为,监管层应统一基金母子公司的净资本占用和风险计提,并对不同机构相同业务类型的风控指标进行统一划定。

事实上,意见稿中的部分业务对于基金子公司的确更加严格,例如新规要求挂牌、未挂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下称ABS)分别按0.40%、0.60%计提风险资本,但证券公司口径下的ABS业务则可豁免风险资本计提。

有分析人士指出,当前对于基金子公司的管束的确存在矫枉过正的问题,但这也源于该类机构长期缺乏有效监管而产生的行业乱象。

“是有些矫枉过正,但要知道之前基金子公司刚开始出现的时候,所有的制度红利都是向这一段倾斜的,不但投资范围不受限制,而且还没有净资本规模限制。”东兴证券一位资管人士坦言,“现在是对基金子公司不公平,但那个时候也是对其他机构的不公平。”

“在净资本约束下,基金专户子公司的优势已经荡然无存了。”金融监管研究院研究员李慧认为。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同业公会还建议监管层在整顿过渡期和追溯计提上予以更大条件的放宽。

“2010年信托行业净资本管理办法的出台也给予行业2年的充分缓释期,而当时信托行业管理资产规模为2万亿,当前基金公司专户子公司管理资产规模已突破11万亿元,整体存量体量更大,业务影响面更广。”上述同业公会反馈称,“建议能够结合行业现状,适当延长过渡期限,给予行业一定的自我规范时间,舒缓政策冲击力,降低政策冲击成本。”

虽然部分机构和同业自发组织在向监管层提交诸多宽限意见,但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最终

落地的基金子公司监管规定仍将构筑较为严格的监管环境,而较意见稿版本出现“松动”的概率相对较小。

“主要要看监管的目的是什么,从这一系列的动作看,就是要去杠杆、去通道、去影子银行,所以在这个诉求下必然会对基子采取严格的限制。”一位接近监管层的基金子公司负责人强调,“如果业内还只是从自身机构的发展角度来建议,可能误读此次监管的最终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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