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能过剩项目从源头收紧 新增项目采取零审批态度

更新时间:2016-09-06 08:58:28来源:采编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关于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表示,严格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用地预审与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其中,在用地预审方面,对于产能过剩的钢铁、煤炭等行业新增项目,一律不再受理用地预审,这意味着我国逐步开始对产能过剩项目源头收紧。(证券日报)我国逐步对产能过剩项目源头开始收紧。据报道,国土资源部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严格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用地预审与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其中,在用地预审方面,对于产能过剩的钢铁、煤炭等行业新增项目,一律不再受理用地预审。

易居研究院智库研究中心总监严跃进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国土部此类政策的导向来看,体现出管理层对不受欢迎、亟待去产能的工业项目,给予的后续用地优惠和支持力度愈发减少,甚至采取了零审批的做法,以抑制此类产业的扩张。

严跃进表示,过去很多地方政府为了加快工业产值的增加,会在用地审批方面采取比较激进的做法,而现在设置这样一道防线以后,整体上会使得此类区域后续投资潜力受到抑制,这体现出去产能过程中土地政策的灵活调整,有利于后续土地政策和产业发展政策结合得更加紧密。

《通知》要求,在用地预审方面,对于新增产能的钢铁、煤炭项目,一律不再受理用地预审。对于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黄磷等过剩行业新增产能以及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炼化项目,一律不再受理用地预审。

《通知》要求,对于煤电项目,2012年及以前纳入国家电力发展规划但未核准应予取消的,不再受理用地预审;2012年以后纳入国家电力发展规划但属于黑龙江、山东、山西、内蒙古、江苏、安徽、福建、湖北、河南、宁夏、甘肃、广东、云南等13个电力盈余省份应予缓核的,2017年以前(含2017年)除民生热电及国家确定的示范项目外,不再受理自用煤电项目用地预审。

在用地审批方面,《通知》提出,对于已核准钢铁、煤炭、石化项目,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尚未公布已经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的,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对于煤电项目,按照合理安排已核准项目施工建设时序的要求,黑龙江、辽宁、山东、山西、内蒙古、陕西、宁夏、甘肃、湖北、河南、江苏、广东、广西、贵州、云南等15个电力盈余省份应予缓建的,2017年以前(含2017年)除民生热电外,不再受理自用煤电项目用地申请。革命老区和集中连片贫困地区煤电项目不在上述限制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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