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分级分类监管框架渐明 重点关注三个环节

更新时间:2016-11-10 07:46:45来源:互联网

实施差异化监管 重在扶优限劣

□本报记者 刘国锋

继监管层此前提出“探索分级分类监管,建立私募机构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后,监管部门有关人士8日表示,分类分级监管的主要目的是扶优限劣,针对不同的机构,匹配不同的监管资源;针对不同的机构,研究不同的分类和监管标准,实施差异化的监管和行业自律。

监管适度趋严

“今年以来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思路是适度趋严。”该人士在“2016全球私募基金西湖峰会”期间介绍,从登记数据来看,私募管理人机构数量多,但整体实力不强,空壳机构多。管理规模100亿元以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仅117家,管理规模1亿元以下的占比20%,管理规模为0的私募机构占比达60%。从备案数据来看,个人投资占比较大,缺乏长期投资者。从资金来源看,已备案私募基金中个人投资者数量占比超过50%,投资计划、工商企业占比约10%至20%,其他金融机构、养老基金等长期资金占比少。

私募基金行业的主要问题,一是变相公开募集,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如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推介,投资者超过法定人数限制,利用资金认缴制或者通过收益权拆分销售等变相降低投资者门槛,夸大或虚假宣传,违规保本保收益。二是管理失范,违规运作。三是登记备案信息失真,合规意识薄弱。四是“明股实债”类产品兑付压力大,“跑路”事件时有发生。据介绍,部分私募股权基金和房地产基金在备案时填报为从事股权投资,但在负债端向投资者承诺高额固定收益。一旦项目端出现风险或资金周转困难,即面临兑付风险。有的管理人在资金链断裂后“跑路”,投资者损失无法挽回。

为此,监管部门深入推进相关监管工作,包括:构建监管规则体系,加强登记备案工作;完善监管工作机制,强化监管执法;推动促进政策,引导行业规范发展;指导协会自律,提升行业自治水平;风险排查,整治重点等。在构建监管规则体系方面,正在推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立法工作,正在修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在起草《私募基金监管协作指引》,目前,《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

重点关注三个环节

该人士介绍,分类分级监管的主要目的是扶优限劣,针对不同的机构,匹配不同的监管资源。与对持牌金融机构的监管不同,分级分类监管不去追求全机构全流程的覆盖,而是从机构角度和业务角度,对具备一定系统重要性的机构,主要是对管理规模比较大、投资者比较多的机构进行重点关注。从业务链条角度,分级分类监管主要是对基金募集环节、信息披露、资产安全三个环节进行关注。

差异化主要体现在现场检查的尺度,风险监测的强度,以及对信息披露的内容,进行不同的要求和侧重,并对专业能力强的机构作出更宽松的安排。监管宽松的前提条件,是面对的投资者须是成熟的投资者,是具备风险承担和识别能力的投资者。因此,进入的投资者必须是合格投资者。

该人士表示,将来会逐步实行功能监管。功能监管是指,不论是什么机构,只要开展同类性质的业务,监管标准应当一样。现在的出发点是,将在证监会监管范围内的不同机构所开展的私募基金业务都纳在统一的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的体系下进行监管。

(:罗浩 HN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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