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11-25 15:46:58来源:采编
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的通知。设立投资者30万元证券类资产门槛,并要求强化风险警示措施。经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于近日正式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以“卖者有责,买者自负”为理念,明确了分级基金二级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安排、投资者签署《分级基金投资风险揭示书》的相关要求、基金管理人和证券公司的风险警示安排等内容,是保障基金市场平稳运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9月9日至10月9日,上交所就《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场各方高度关注,共收到电子邮件形式的反馈意见535件,包括机构反馈意见53件和个人反馈意见482件。总体来看,市场各方对《指引》内容表示认可,也提出了一些优化和完善的意见和建议。经认真研究,上交所采纳了部分意见,对《指引》内容进行了相应调整和完善,主要包括:一是增加了第六条,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或应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暂停接受分级基金的申购及分拆合并申报,或者实施停复牌;二是删除了B类份额于下折算基准日下午停牌一小时处理的规定;三是明确投资者应在营业部现场以书面方式签署《风险揭示书》;四是调整完善了部分条款的内容表述。上述负责人介绍,针对反馈意见较集中的降低适当性门槛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指引》在起草过程中对分级基金投资者适当性问题作了较为充分的调研和论证,不宜作调整。此外,由于部分意见建议超出了《指引》规范的范围或者暂不具备实施的条件等原因,未予采纳。
《指引》重点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加强投资者准入管理与风险揭示。借鉴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等高风险金融产品或业务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经验与做法,设立投资者30万元证券类资产门槛,并要求个人投资者和一般机构投资者在开通分级基金交易及相关权限前需通过会员综合评估并签署《分级基金投资风险揭示书》。不满足上述投资者适当性条件的投资者,仍可自主选择继续持有或者卖出当前持有的分级基金份额。二是强化风险警示措施,提高投资者风险警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针对可能或已经发生下折算且B类份额溢价较高的分级基金,要求基金管理人发布风险提示公告;会员应按照交易所要求及时向投资者传达风险提示信息。三是完善投资者教育制度,推动基金管理人及会员履行投资者教育职责。要求基金管理人和会员充分揭示分级基金投资风险,加强对投资者的服务,妥善处理相关矛盾纠纷。四是明确投资者责任和义务,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要求投资者遵循买者自负的原则,配合会员提供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此外,根据分级基金现行运作管理机制,《指引》进一步明确了分级基金折算业务流程,便于投资者准确了解分级基金的折算机制。
该负责人表示,为确保相关方面做好充分的准备及市场交易的正常进行,《指引》从发布到正式实施前,预留了一定的过渡期。根据《指引》发布通知,《指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证券公司应于2017年2月25日前完成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之后,可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开通分级基金相关权限;未开通权限的投资者,自2017年5月1日后将不能进行分级基金子份额买入和基础份额分拆操作,但可以自主选择继续持有或者卖出当前持有的分级基金份额。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加强分级基金业务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指引》施行后,未开通分级基金相关权限的投资者将不得买入分级基金子份额或分拆基础份额。投资者已持有分级基金子份额,但未开通分级基金相关权限的,可以自主选择继续持有或者卖出当前持有的分级基金份额。
二、各会员单位应于2017年2月25日前完成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包括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制度和操作流程,根据《指引》所附必备条款制定《分级基金投资风险揭示书》,进行相关技术系统改造及测试等。
三、在完成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后,各会员单位可为符合《指引》规定条件的投资者开通分级基金相关权限。
四、各会员单位应高度重视《指引》落实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各会员单位应当在每月结束后3个交易日内,向本所书面报告技术系统改造及测试进展情况和投资者权限开通情况,报送方式本所另行通知。
五、各会员单位和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工作机制,严格按照《指引》规定开展分级基金相关业务,并做好投资者教育及风险警示等工作。
六、本所将对各会员单位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要求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未按规定落实《指引》相关工作的会员,本所将视情况对其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特此通知。
附:上海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6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