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层强化基金专户备案环节 四类情形将作处分

更新时间:2016-06-24 08:00:39来源:采编

【监管层强化基金专户备案环节 四类情形将作处分】在业内人士看来,备案管理要求及流程的强化,意味着基金及子公司专户产品将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环境。(21世纪经济报道)针对基金子公司的全方位监管升级,正在向专户产品的备案环节延伸。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获悉,6月2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向各基金公司及专户子公司下发了《关于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专户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基金专户产品的备案合规性进行了重新强调。

记者了解到,《通知》对基金单一专户和一对多专户产品提出了相应的备案、合同变更、清算时限,同时对相应的材料清单予以了明确;同时对于基金母公司、子公司间的业务防火墙以及备案开户顺序进行了强调。

《通知》还强调,将对备案过程中的延迟备案、信息不准确等四种情形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严重者将要求限期整改甚至暂停备案。

在业内人士看来,备案管理要求及流程的强化,意味着基金及子公司专户产品将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环境。

此外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确认,6月15日,在上海地区小范围召开的基金子公司会议上,监管层还对辖区内的资管业务发展及风险进行了通报和提示,并表示母公司未对其实现51%以上绝对控股的专户子公司,需“做好准备”。

专户备案迎来严管

在基金子公司迎来多重管束后,监管的强化再次指向了产品备案环境。

6月23日,中基协下发《通知》,对基金专户产品备案行为强化管理,并对不同类别和需求的资管计划提出相应的备案时限要求。

办法提出,为单一客户、多个客户办理专户备案,应在签订资管合同5个工作日内进行,其中一对多专户办理备案的,在进行初始备案后,还应在收到验资报告后的10日内补充生效备案。

此外,合同变更、补充以及资管计划清算结束,都应在相关事件发生起的5个工作日内报协会备案。

业内人士指出,此次通知增加了对清算和提前终止环节的报会时限,但整体内容仍然延续了先前证监会《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下称专户办法)的规定,而《通知》主要作用可能是对已有规定的重申。

“这个通知主要还是针对之前办法的重申,”上海一家基金子公司项目经理表示,“因为备案最早是证监会来做,后来到了中证资本检测中心,2014年到了协会,但基金专户的备案规则并没有出台新的整体规定,所以在备案环节也容易出现各种问题。”

此外通知还强调,资产管理人需完成备案才可为资管计划开立证券账户。“拿着备案确认函去开户是正常的操作流程,这个一直都是默认的,”前述项目经理表示,“这次相当于把这个流程程序重新规范了。”

同时通知提出,基金公司需与其专户子公司做好业务隔离,不得混同操作备案账户。

而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此前在母子公司的备案账户上,的确有由母公司承接子公司业务的情形存在,其主要发生于子公司业务遭到暂停,进而不得已由母公司续接子公司场内业务。

“子公司的专户范围更广,包括场内和场外,有的投场内的委外本来要放在子公司账户的,但子公司被罚了,但又要维护客户,同时不愿意借通道,所以不得已会用母公司的账户续借业务,”一位接近国金基金子公司人士称,“如果对客户端的混同操作被严管,那么这类续接也可能受到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有关基金母子公司风险隔离的事情,早在先前内部下发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定(修订稿)》和上海辖区基金公司督察长沟通会上均有强调。一位接近督察长沟通会人士透露,“监管层要求基金公司禁止子公司开展母公司业务,同时原则上母公司能够合规开展的业务,均由母公司开展。”

而此次在备案环节,针对母子公司专户混同风险的问题再次被提及,意味着监管层对于母子公司风险隔离要求的重视程度较高。“因为之前一直缺乏对基金子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的管控,所以这一块的确比较乱,可以看出监管层重新规范的决心也比较大。”前述项目经理认为。

四类情形将作处分

事实上,无论在八条底线细则还是在专户办法中,均未对基金公司或子公司在备案环节存在的失当行为做出纪律处分安排。

而在此次通知中,备案环节存在的不当被监管层视为违规问题并处以纪律处分;其中,最严重者甚至将被处以暂停备案程度的处分。

“基金业协会可以通过书面审阅、问询、约谈等方式对备案材料内容的合规性进行复核。”通知强调,“对于存在的延迟备案、备案信息不准确、备案材料不完整、合规性问题等情形的,基金业协会将基于谈话、书面警示、要求其先整改以及暂停备案等纪律处分,同时上报监管机构。”

业内人士看来,监管层做出此安排,更多考虑或在于通过对备案环节的强化监管在行业进行立威,同时更是从入口关对部分不合规现象予以排查。

“一方面是监管层想在治理过程中立威,让不合规的专户在备案时有规可循,”灯卓投资董事姚剑锋表示,“另一方面也是把好入口关,因为之前几次检查都是专项检查、查合同、查文件和交易时发现的,属于过程中的查处,但这样的监管成本很高,而把入口关其实也是在提高监管效率。”

除明确违规行为和纪律处分外,协会还在通知中对备案材料予以罗列。例如在“一对一”专户备案材料清单中,就包括系统填报的基本情况表、备案报告、资管计划合同等基本内容,但同时也要提交可能存在的投资顾问或财务顾问协议,并明确签署日期。

而在一对多初始备案材料清单中,除基本材料外,也包括产品的初始合同备案请示、销售计划、计划说明书、合规负责人出具的合规意见、代销协议;此外,在其生效备案环节则需提交投资者信息资料表、投资者合同签字盖章页、验资报告、投顾或财顾协议等内容。

“投资者信息资料需要在一对多产品中明确,这样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问题或可能存在的拆分问题也在备案环节多了一道监管。”前述项目经理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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