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受托责任 基金严守公信力“生命线”

更新时间:2018-08-31 08:14:09来源:互联网

资本市场因信用而生,基金行业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始终坚守投资者利益优先的价值观和以信用立身的行为准则。公募基金是信托关系落实最充分的行业典范;私募基金在构建诚信和信用体系、履行受托责任方面同样取得显着成果,逐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行为规范。行业有识之士认为,随着制度不断完善以及行业共同努力,基金业将更好地处理好与投资者、资本市场和被投企业的关系,严守公信力“生命线”。公募基金信托关系落实充分

1998年,以国泰基金、南方基金的成立为标志,规范运作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正式诞生。二十年来,公募基金凭借完善的制度、规范的运作和专业的投资管理能力,成为信托关系落实最充分的资产管理行业。

回顾历史,一整套监管法规体系的引导和保障,让中国公募基金行业一直严守公信力这一“生命线”。例如,强制托管制度使基金资产保管和基金资产管理相分离,杜绝了基金管理人挪用、转移基金资产的可能性,保证了持有人的资金安全。又如,法定信息披露制度增加了基金投资运作透明度,持有人可及时了解基金的资产组合、重仓股、投资策略等,从而督促基金经理遵守契约精神,规范投资行为。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表示,无论经济、金融、社会形势如何演进,国际国内竞争环境如何变化,资产管理行业都需要坚持初心,坚守投资者利益优先的价值观和以信用立身的行为准则,处理好几大基本关系。一是处理好与投资者的关系,二是处理好与资本市场的关系,三是处理好与被投企业的关系。

谈及基金业如何践行信托责任,泰达宏利基金总经理刘建表示,投资者永远应该是被放在第一位的。只有保护了投资者,行业才能真正发展起来,并且长远地发展下去。只有在遵循投资者适当性的原则下持续地为投资者创造价值,才能更好地践行公募基金的信托责任。

据记者了解,不少基金公司致力于将投资者适当性贯穿于基金产品的设计、销售、投资等各个环节,从而更好地践行信托责任。例如,针对刚刚出炉的养老目标基金,嘉实基金总经理经雷就表示,当前财富管理行业大部分产品销售行为都被销售佣金所驱动,是一种“卖方代理”的传统商业模式。虽然“老路”走习惯了,但行业应该意识到,“卖方代理”模式没有真正站在目标客户的立场,整体配置与投资者需求并不匹配。未来,“买方代理”模式才是符合投资者利益的最好制度安排。在“买方代理”模式下,投资顾问依据投资者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向投资者提供建议,或以投资者名义管理其账户内的资产配置和实施投资决策等,投资顾问只向投资者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不再向产品方收取任何销售佣金。

私募基金信用体系逐渐完善

作为资本市场上日益强大的重要力量,私募基金行业也在构建诚信和信用体系、履行受托责任方面做了诸多努力,逐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行为规范。业内人士称,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基金募集、基金合同、机构内控、信息披露、服务业务等环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都出台了自律准则。私募基金公司作为管理人的受托职责,正是体现在其中的方方面面。在一整套行为规范下,《基金法》中规定的受托职责实现了标准化,具备可操作性,大大减少了行业乱象。

据记者了解,私募基金行业的信用体系也逐步完善。例如,私募登记备案环节的“法律意见书制度”,引入了针对管理人和中介机构的博弈机制,以市场化的手段强化了托管机构职责。

作为国内大型私募,星石投资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从成立之初,星石投资就仿照公募搭建了完整的组织架构、内控建设机制、员工行为管理制度。例如,在合规上,公司根据经营特点,建立了严密有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其中,风险控制委员会是负责风险控制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总经理任负责人,监察稽核部是公司层面的合规管理部门,各部门合规管理岗是专人专岗。这些完整严格的设置,正是为了严格履行受托人职责,通过“分权-授权”机制保护持有人利益。

进一步落实受托责任

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制度体系还在进一步完善。例如,2018年1月12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京召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行业诚信与发展座谈会,并正式发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5月7日,协会发布关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功能上线的通知。

业内人士称,投资者之所以需要信用信息报告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投资者很难真正了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运作。另一方面,投资者风险自负,收益自享,所以必须了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运作情况,发展直接融资必须全方位做好投资者教育与保护工作,帮助投资者充分识别风险,合理承担风险。

谈及行业未来发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副会长钟蓉萨也表示,一是要建设资产管理三层架构,优化行业生态;二是建立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投资者利益一致的基金费率体系,推动发展投资顾问;三是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进入公募创造条件,完善长期投资制度环境。她强调,受托责任是基金行业的根本法则。受托责任在本质上是以投资人利益至上为原则的积极尽责义务。当基金正常运作被破坏、基金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共同受托人中的任何一方,都应当基于自身能力,积极履行义务,尽最大努力维护基金财产权益。受托责任既是法律的根本要求,也是取信于投资者的根本前提。受托责任落实不了,行业就没有未来。只有承担责任、履行义务,才有每个人的未来,才有基金行业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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