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0-08-03 08:40:48来源:中国基金报
公募基金基础性法规迎来大变革。发布于2004年的基金公司管理办法再次大修订:新规放宽了公募牌照“一参一控”限制;强化“扶优限劣”,完善基金公司市场化退出渠道;完善子公司监管安排;强化长期激励约束,加强行业文化道德建设等,一系列重大修订将深刻改变和优化基金行业生态。
放宽“一参一控”限制
券商发公募迎来大利好
为了增强公募基金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支持行业机构做优做强,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上周五,证监会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规”)。
新规优化了公募牌照制度,适当放宽“一参一控”限制,允许同一主体同时控制一家基金公司和一家公募持牌机构,券商行业有望迎来大利好。
行业人士表示,适当放宽公募牌照,有利于顺应大资管时代的最新业态。目前,虽然部分证券资管公司完成了大集合产品的规范和整改,但受制于“一参一控”限制,部分证券公司展业没有公募牌照。目前,券商中获得公募牌照的只有12家。按照修订后的牌照制度,部分大型公司可以“一参一控一牌”,大批券商有望获得公募牌照,实现集团化运营的大布局,促进公募基金大发展。
首次规定基金管理人
退出机制触发情形
新规首次规定基金管理人退出机制的触发情形,增强退出的可操作性,法规的体系结构由“准入-经营-监管”调整为“准入-经营-治理-退出-监管”,为基金公司市场化退出渠道完善了制度储备。
根据《基金法》有关规定,新规对管理人退出流程进行明确:一是区分退出类型,明确触发情形;二是明确风险处置程序,强化全流程监管;三是妥善处理存量业务,压实托管人共同受托责任。
新规明确了管理人的三种退出情形:解散、破产及采取风险处置措施。其中,解散和破产适用于公司合并分立、股东自主决议、触发破产等情形,支持机构选择市场化退出;风险处置适用于管理人违法经营或出现重大风险、非经有序处置将严重损害持有人利益或危害金融市场秩序的情况,包括责令停业整顿、接管、取消公募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撤销公司等手段。
强化长期激励约束机制
加强行业文化道德建设
新规还强化了基金公司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行业文化道德建设,突出公司治理以及集团化运营,针对基金子公司从严准入,子公司经申请可关闭等,与时俱进做出了较大篇幅的修订。
新规引导构建以长期业绩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一是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对经营层的长周期考核要求,将基金长期业绩作为核心考核指标;二是要求管理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应将基金长期业绩、合规风控情况作为重要依据;三是明确关键岗位人员的薪酬递延安排。
基金的长期投资业绩,不仅依赖基金经理投资考核的长期化,也依赖基金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的长期经营理念,新规明确了基金经理、董事会、股东会、经营管理团队的长周期考核要求,将更有利于践行长期投资,关注长期业绩,与投资者长期利益保持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还正式将行业文化道德建设纳入,并要求基金公司将之纳入考核范畴,将有力促进基金行业的文化建设。
针对加强行业文化道德建设,新规做出要求,一是强调股东、董监高和从业人员应当坚持长期价值投资理念,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加强文化道德建设,履行社会责任,遵从社会公德;二是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文化道德制度,强化员工文化道德教育,并纳入考核范畴。
此外,新规还以打造国际一流资产管理机构为目标,允许优质基金公司围绕主业、推进集团化运营等。
四大方面修订完善
促进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从此次法规修订背景看,早在2004年,证监会就首次发布《公司办法》,并在2012年进行了修订。《公司办法》实施以来,在规范基金公司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和市场环境的深刻变化,基金行业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有必要进行修订完善:一是进一步提升行业包容性,公募牌照准入和日常业务监管需进一步完善;二是进一步发挥树立长期投资理念,强化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加快推进文化道德建设;三是进一步打造更有韧性的行业生态,加大公司防风险意识,提高机构市场化退出可操作性;四是进一步支持行业机构做优做强,努力打造国际一流的资产管理机构。
本次修订坚持守住底线、问题导向、差异监管、立足发展的原则,致力打造多元开放、竞争充分、扶优限劣、进退有序的行业生态,努力打造管理科学规范、核心能力突出、国际一流的财富管理机构,促进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