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07 18:30:06来源:财经网
原标题:快讯|业泰股权未对个别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公司及总经理被警示
深圳证监局发布两份行政监管措施公告,决定对深圳业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其总经理刘译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查,业泰股权投资基金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个别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对个别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等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深圳证监局要求,业泰股权投资基金应当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业务管理,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刘译蔓你作为业泰股权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附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业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业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个别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对个别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等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业务管理,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4月22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刘译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刘译蔓:
经查,深圳业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泰股权或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个别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对个别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等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你作为业泰股权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