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论丨人身险信息披露新规将落地!贯穿售前售后,这些“难题”有解了

更新时间:2022-08-04 18:30:04来源:财经网

原标题:策论丨人身险信息披露新规将落地!贯穿售前售后,这些“难题”有解了

韦璐/文

财经网金融讯 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再一次被摆到台面上。8月2日,为规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银保监会起草了《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这在险企年报、偿报等定期披露报告的基础上,又往前迈进了一步。

微信截图_20220803171048

财经网金融注意到,此次《办法》明确了保险产品销售全过程的信息披露内容。在“售前”阶段,规定了保险公司应披露的产品材料信息,包括产品目录、条款、费率、现金价值表、产品说明书等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信息。

就产品种类而言,此次新规涉及所有个人人身保险产品,包括年金险、健康险、分红型、万能型,短期和长期。

而条款、费率早已不是新鲜的话题。今年4月,银保监会下发的《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就对保险产品条款、费率透明作出了明确规定。7月19日,银保监会发布的《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将相关要求推广到全行业产品销售。

作为保险业监管的“重头戏”,此次《办法》再次强调了保险产品的条款、费率披露问题,紧绷规范保险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之弦。

除此之外《办法》还规定,对于一年期以上的人身险产品,应披露现金价值表、产品说明书两项信息。这目前在保险市场中并不多见,可谓此次《办法》的一项突破。

据了解,现金价值表是指在投保人退保,或者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时,记录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的表单。“简单理解,就是在你主动选择退保或者是保险公司给你退保的时候,能一次性退还给你的一笔钱。超过一年期的长期人身保险都具有现金价值,但险种不同现金价值的差别很大,所以这张表非常重要。”保险业内人士媚丽指出。

除上述“售前”就需要了解的产品信息外,新规还对“售后”信息披露提出了新的要求。

例如,要求保险机构提供有效的保单查询服务,不仅要能查基本的产品信息,还要包括销售人员和服务人员的信息,以及销售渠道等。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在官网等渠道提供理赔流程、时效等信息,同时指定中保协、中国银保信等机构作为行业公共披露平台,为社会公众及保险消费者提供权威的信息查询渠道。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饱受诟病的“诱导转保”行业难题,《办法》提出,对购买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且有转保需求的客户,保险公司应当向其披露相关信息,充分提示转保的潜在风险,无论是退保的利益损失,还是转保后的费用和保障范围调整等,都要让客户确认知悉、充分知情,避免不利于客户利益的行为发生。

同时,此次《办法》对于保险产品“炒作停售”现象的规定,与此前征求意见的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相呼应。《办法》明确,保险公司决定停止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自作出停售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披露停售产品的名称、停止销售的时间、停止销售的原因,以及后续服务措施等相关信息。

清大国际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原清华大学金融工程研究所主任韩军对财经网金融表示,《办法》能够督促保险产品管理更加规范化,对保险企业而言也是一种压力和促进,有助于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和能力,增加运营透明度;对消费者而言,购买的产品透明度高了,风险的可识别性、资产的安全性也都提高了,购买欲也会有所增长,实际上这对供应者和消费者双方来说是好事。

事实上,信息披露向来是保险行业的重要课题。今年以来,多项规定正从多方面引导保险机构进一步拥抱信息透明。

监督一直在路上。在保单登记信息方面,银保监会5月发布了《关于2021年中国保险业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数据报送与治理情况的通报》,指出多家保险公司分别存在数据严重迟报、漏报、错报情况。

一端是经营者,一端是投资者。保险机构手握二十多万亿长线资金,其资产管理情况格外引人注目。6月8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也曾发布《保险公司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自律管理准则(试行)》,指出保险公司应当依法依规、扎实稳妥开展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工作,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完整性聚焦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透明度。

免责声明:本文为转载,非本网原创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